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057號
TYDV,103,訴,1057,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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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7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賀元忠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賀趙柳樹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請求反訴被告
即原告返還土地所有權狀,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係以所
有權狀交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
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
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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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