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91號
TYDV,103,補,491,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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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91號
原   告 沈財義
被   告 沈財旺
      蕭沈秀英
      莊育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財旺等間請求撤銷信託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及請求權,經其表明係本於
訴外人即遺贈人沈吳桃之遺贈請求權人地位,先位聲明依據代位
權請求塗銷被告莊育明就坐落桃園縣龜山鄉○路○段○路○○段
000 地號登記次序46、47之信託登記(下稱系爭信託登記),備
位聲明依據民法第244 條請求撤銷上揭信託登記之債權及物權行
為,核其起訴目的皆為請求塗銷系爭信託登記,故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7,01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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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