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472號
TYDV,103,補,472,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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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72號
原   告 呂江阿呅
被   告 葉翠霞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翠霞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2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7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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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