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蔡元昔祭祀公業
法定代理人 張蔡寶金
代 理 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 非正當目的使用,民國102 年10月25日修正發布並於同日施 行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燒錄103 年6 月30日上午11時40分 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茲按法庭錄音光碟中所紀錄、留存之聲音,屬各自發言者之 聲紋,為個人隱私權保障之範圍。依上開修正後之法庭錄音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之規定,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須以經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並需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 必要者為限。本件聲請人聲請狀中並未提出開庭在場陳述之 人之書面同意,復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必要,逕行聲請交付錄音光碟,與上開要件未合,其聲請不 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