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監宣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郭銘憲
相 對 人 許阿桂
關 係 人 郭慧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阿桂(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郭銘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人許阿桂之監護人。
指定郭慧玲(女、民國00年0 月0 日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銘憲為相對人之子;而相對人許阿 桂於民國103 年1 月29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環北路與福州一街 口附近,於徒步穿越馬路時遭機車撞倒在地,造成相對人頭 部外傷性雙側腦出血、阻塞性水腦症及無充血性心臟衰竭等 傷勢,相對人目前有慢性呼吸衰竭之情形,有賴呼吸器維生 現於天晟醫院照護病房住院中,其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 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爰依民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聲請鈞院准予對相 對人為監護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規定,選定聲請 人郭銘憲為相對人許阿桂之監護人,暨指定相對人子女即關 係人郭慧玲、郭慧貞、郭慧麗、張景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天晟醫院診斷證明 書為證,此外,並有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 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資料在卷為佐,且經本院 依職權前往相對人現居處天晟醫院勘驗相對人之精神狀況, 並於鑑定人陳炯旭醫師面前檢視相對人插管、臥床、無法言 語,據聲請人表示相對人今年初於中壢市遭機車撞傷,造成 頭部外傷性雙側腦出血、阻塞性水腦症及無充血性心臟衰竭 等傷勢;而鑑定人陳炯旭醫師除在場表示:相對人生活無法 自理外,並提出鑑定報告記載略以:「五、鑑定結果:許員
(即相對人)為器質性腦症候群之個案。目前無生活自理之 能力,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固為因精神障礙或 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 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許員車禍腦傷至今已有 5 個月餘, 其功能無顯著改善,未來即使經積極持續之治療,改善的幅 度應屬有限。‧‧‧七、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理學檢 查:躺臥在床上。插有鼻胃管、氣切,並需仰賴呼吸器維持 呼吸。插有尿管,無法自行排尿。眼睛可自行張開,瞳孔大 小分別為 7mm/7mm,光反射反應正常,四肢張力顯著減弱為 1 分,深部肌腱反射反應不明顯。精神狀態檢查:外觀顯病 態樣。注意力侷限。態度無法配合。無自發性行為表現,對 痛覺刺激無縮回的反射動作,更無法遵循口語命令而行為。 無法言語。顯示無法以言語、文字、動作與之溝通。無法完 成一般簡易智能測驗。日常生活狀況: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需由他人經由鼻胃管灌食,經由氣切仰賴呼吸器維持呼吸, 大小便失禁無法自理,一般生活自理需人完全協助。目前無 生活自理之能力,無經濟活動及社會性活動之能力」等語, 有陳炯旭診所於103 年7 月17日旭字第0000000-0 號函及所 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1 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相對人因精神 障礙已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 示之效果,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再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4 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 人 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 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 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 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 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 受監護宣告之 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 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 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3) 監護人 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4 ) 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 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 第1111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五、次查,就本件適宜由何人擔任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部分,經本院囑請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對兩造及關 係人進行訪視,桃園縣社會工作師公會於103 年5 月21日桃
姚字第103245號函及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調查訪視報告 記載略以:
㈠聲請監護宣告之原因:相對人因車禍致腦傷,現臥床且需仰 賴他人照顧,聲請人表示,為協助相對人進行車禍後和解或 訴訟事宜,而提出本案之聲請。
㈡相對人狀況說明:
⒈疾病史:相對人於103 年1 月29日徒步外出時遭機車追撞, 頭部嚴重受創。
⒉身心狀況:相對人身體外觀與使用之寢具、穿著之衣物皆無 明顯髒污與異味,頭部有明顯手術痕跡,四肢肌肉略有萎縮 現象,現插管、呼吸器仰賴、使用鼻胃管及尿管,無自主翻 身、移動、坐起、站立和行走等能力,完全無言語和肢體表 現,眼睛未睜開,對於訪員之問候及親屬在旁之探視及協助 做肢體按摩等活動,皆無任何回應。
⒊受照顧情況:相對人無外出就業、經濟獨立之能力,完全無 法自理日常生活起居,大小便無法控制而使用尿布,臥床並 仰賴他人照顧。相對人現居天成醫院呼吸照護病房,受管制 、有固定探視時間,病房內採光明亮、設備齊全,整體環境 無明顯髒污及異味。
⒋實際照顧者及負擔照護費用者:相對人於今年1 月29日車禍 後,入住中壢天晟醫院急救治療,於同年2 月18日因健保給 付問題而轉至楊梅天成醫院呼吸照顧病房,由院內護理人員 提供相對人所需之醫療照護,每月住院照顧費用約兩萬元, 此費用由關係人郭慧玲女士暫代墊,初步規劃未來如相對人 之車禍案件有獲得理賠,則會先以賠償金來支付相對人照顧 費用,如賠償金不足,再由相對人子女間平均分攤相對人所 需之照顧費用。
⒌相對人之經濟狀況:相對人每月領有新台幣(下同)3,500 元老年年金,郵局帳戶內近期獲得1 筆強制險醫療險約6 萬 元,現相對人郵局帳戶內約有8 萬多元存款,此外,相對人 名下無其他存款、無不動產,也無貸款及負債。 ㈢聲請人擔任監護人之適當性: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有穩 定工作、收入及固定住所,負責處理相對人個人事務,就相 對人目前身心狀況及受照顧情形皆能詳加說明,經取得相對 人子女間的同意,推派擔任本案監護人。
㈣關係人郭慧玲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適當性:郭慧玲為相 對人次女,關懷相對人身心狀況與受照顧情形,暫代墊付相 對人目前住院醫療開銷,經聲請人與其他關係人討論後,決 定推派由郭慧玲獨任本案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郭慧玲口 頭表示知悉且同意。
㈤建議:本案聲請人郭銘憲為相對人的次子,關係人郭慧貞為 相對人長女、關係人郭慧玲為相對人次女、關係人陳郭慧麗 為相對人三女、關係人張景峯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現住院 治療中,個人事務由聲請人負責處理,每月住院醫療費用暫 由關係人郭慧玲全額支付。訪視當天,經聲請人與三位關係 人即郭慧玲、陳郭慧麗、張景峯共同討論後,現場決議選( 指) 定郭銘憲為監護人、郭慧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經訪視郭銘憲具擔任監護人意願、郭慧玲具擔任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意願;綜合評估相對人的受照顧狀況、聲請人與 關係人的陳述未見明顯不適任之消極原因,惟仍請鈞院以相 對人最佳利益為考量參酌相關事證後予以綜合裁量之。六、綜合上情,本院審酌聲請人郭銘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人 許阿桂之次子,具有監護意願,且相對人現於醫院呼吸照護 病房,自相對人發生意外事故,皆由聲請人主責處理相對人 事務,而相對人目前受照顧狀況亦屬良好,堪認對相對人應 會有最妥善之照顧,故如由郭銘憲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 人,較符合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依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郭 銘憲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至於,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本院考量關係人郭慧玲為相對人許阿桂 之次女,平時與聲請人一同協助相對人一切生活事務,並暫 支出相對人醫療費用且獲其他家屬同意並推派由其擔任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由關係人郭慧玲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衡情當可善盡監督相對人財產狀況之責,並得保障 相對人之財產受到妥適處理,是由關係人郭慧玲擔任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應屬適當,爰依前揭規定,指定關係人郭慧 玲為本件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監護開始時,聲請人應 與關係人於2 個月內開具相對人之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 此敘明。
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 附 件 注 意 事 項
一、監護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確定證明書」後二個月內,會 同本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
具財產清冊(開具方法請見下「二、」之說明),向本院 陳報。
二、開具財產清冊方法
1.請至財政部國稅局申請「受監護宣告人」最近一年度之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如受監護宣告人有不動產(土地或房屋),請至地政事 務所申請其全部土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簿謄 本。
3.請填載如附件所示之 (1)陳報狀、(2)財產清冊 4.請將上開 1. 2. 3. 等全部文件郵寄至本院 ★信封註明: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