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8號
原 告 林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
被 告 萬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蕙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12,
3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3,76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43,2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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