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319號
TYDV,103,家聲,319,201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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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 對 人 廖彧維 
      廖鴻戎 
      廖思雯 
      廖鴻宇 
      廖鴻全 
兼 前 五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淑萍 
相 對 人 黃俊安 
      陳明源 
      陳依蓮 
      陳明諒 
前三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榮霖 
陳明源
陳依蓮、陳
明諒共同法
定代理人  黃靜萍 
相 對 人 王欀珽 
      王子綸 
兼 前 二
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筱評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七九六號、九十九年度司繼字第二六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1 項)。第三 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 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第2 項)。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 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 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 前二項之行為(第3 項)」。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 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采昀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99 年度繼字第796 號、99年度司繼字第260 號),為此聲請閱 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 款申請書、信用卡合約書摘要、債權讓與證明書、本院家事 法庭函附卷為憑,復經本院調閱上開繼承事件之卷宗查核無 誤,足認聲請人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 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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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