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62號
TYDV,103,家救,62,201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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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周劍秋
代 理 人 楊雅馨律師
相 對 人 周穎姍
      周東慶
      周村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 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無力支出 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以為釋明, 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4條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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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