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55號
TYDV,103,家救,55,2014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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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李碧珠
代 理 人 蘇明淵 律師
相 對 人 莊偉君
      莊淑珍
      莊悅玄(原名莊淑森)
      莊方華(原名莊淑華)
      張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103 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亦應類推適用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7 次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103 年度家 親聲字第382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各1 份以為釋明,且經查詢, 聲請人名下確無財產,亦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可憑,聲請人所為之訴訟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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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