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3年度,15號
TYDV,103,國,15,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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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5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灣區蜜寶貝蜜蜂產品運銷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張萬得
原   告 桃園縣大溪鎮養蜂產銷班第一班
法定代理人 黃怡珍
訴訟代理人 張萬得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吳志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530,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0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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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