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411號
TYDV,103,司聲,411,201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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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黃享台
相 對 人 江虎材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 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 項、第533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准 予假處分後,相對人乃就同一請求訴請本院以103 年度重訴 字第335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由本院審理在案,相對 人於假處分後既已向本院起訴,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 聲請於法不合,應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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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