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840號
TYDV,103,司繼,840,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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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840號
聲 明 人 曾苔菁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曾振銘(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曾振銘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曾苔菁現已遷出國外,應提出其親自簽名之聲請狀、
  拋棄繼承權書狀,並應經我國駐外辦事處認證,若欲委託代
  理人代為辦理,則需提出聲明人之授權書正本,並經我國駐
  外辦事處認證。
二、被繼承人曾振銘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死亡,迄今已逾聲明
  拋棄繼承之期限3 個月,故請釋明聲明人係何時知悉此事實
  ,並且提出證據釋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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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