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256號聲 請 人 翁火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嘉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提示日。 二、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請併具狀 更正利息起算日。 三、提出相對人林嘉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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