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5121號聲 請 人 劉振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于慧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就系爭二件本票,表明分別請求之金額為何?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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