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3年度,4380號
TYDV,103,司票,4380,2014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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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4380號
聲 請 人 黃明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雨澤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 聲請人並非系爭本票之受款人,經本院民國103 年7 月9 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請提出背書連續之本 票原本,該裁定已於103 年7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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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