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3年度,449號
TYDV,103,司催,449,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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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郭兆東
聲 請 人 郭羅伊茜
聲 請 人 郭俊宏
聲 請 人 郭原楨
聲 請 人 郭原彰
聲 請 人 陳秀雄
聲 請 人 邱光男
前列郭兆東郭羅伊茜郭俊宏郭原楨郭原彰陳秀雄、邱
光男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6,000元。
  2、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股票掛失申請
    之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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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