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449號
聲 請 人 郭兆東
聲 請 人 郭羅伊茜
聲 請 人 郭俊宏
聲 請 人 郭原楨
聲 請 人 郭原彰
聲 請 人 陳秀雄
聲 請 人 邱光男
前列郭兆東、郭羅伊茜、郭俊宏、郭原楨、郭原彰、陳秀雄、邱
光男共同
非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6,000元。
2、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股票掛失申請
之資料。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