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995號
債 權 人 晶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私立英加語文數學短期補習班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
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請求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於主管機關登記或報備之證明文件及其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表明債務人之組織
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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