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9012號
TYDV,103,司促,19012,2014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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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9012號
債 權 人 麗源王朝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家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妃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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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