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53號債 權 人 徐幼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湛、徐陳玉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請求依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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