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8853號
TYDV,103,司促,18853,20140819,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8853號
債 權 人 徐幼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湛徐陳玉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得請求依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