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17915號
TYDV,103,司促,17915,20140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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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915號
債 權 人 蔡順亦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邱明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支票之發票人非債務人邱明正,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邱明
  正給付票款之依據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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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