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836號
債 權 人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坤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千秋有限公司、游淑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件是否併對「游淑貞」為請求?如是,請
釋明請求給付之法律上依據為何?(若無法
釋明,請撤回對游淑貞之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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