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
債 權 人 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寶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吟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 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 第4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作成 103 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 筆錄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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