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李鄭月仙
李孔智
李孔文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呂嘉坤律師
被 告 楊芷茜
黃佳惠
鍾惠珠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怡德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楊芷茜、黃佳惠、鍾惠珠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 ,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2 年度偵續字第148 號案件偵查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 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