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62號
原 告 楊吳愛薇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蘇清文律師
被 告 游楊蘭
簡雲龍
簡佳琴
桃園縣桃園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家明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被 告 包琛寶
包槿鈺
包文成
包小如
簡慧蓉
澎湖縣望安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葉忠人
被 告 簡李玉英
翁孔忠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姜清玉
被 告 賀英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1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十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原告應於主文所示期日提出系 爭土地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範圍,及依本院103 年1 月 3 日囑託桃園縣桃園地政事務所繪製之土地複丈成果圖之分 配方式,各共有人間之補償方案,又本件因有被告為公示送 達及部分被告未到庭,補償方案之決定與計算宜以鑑定方式 為之,如原告欲聲請鑑定,請於一週內向本院提出上開資料 及鑑定單位與聲請鑑定之內容,俾利本院進行。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