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634號
TYDV,102,訴,1634,20140806,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63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彥全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松明
訴訟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27日辯
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1/1頁


參考資料
志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