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413號
TYDV,102,訴,1413,201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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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13號
上 訴 人 張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玉山等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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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