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呂理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呂達川因102 年度訴
字第1043號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9,29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仁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