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婚字第690號原 告 莊宋苓被 告 郭士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9 月9 日下午2 時2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庭 法 官 蘇昭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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