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850號
原 告 沈吳清妹
吳邱春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康英彬律師
被 告 鄧仁撰
鄧陳素
鄧金敦
徐鄧水妹
鄧仁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汶欣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段000號
被 告 鄧仁善
鄧仁甘
葉鄧戌妹
鄧王夏妹
鄧炎敦
鄧萬敦
鄧秀英
鄧瑞櫻
鄧仁祥
鄧誠敦
鄧惠文
鄧欣紜
鄧力瑀
鄧仁茂
吳鄧秀榮
鍾鄧玉珍
鄧戴金枝
鄧恒敦
鄧碧敦
鄧素娟
鄧仁海
葉鄧靜蓮
鄧舜華
楊鄧舜安
黃政羣
黃淑婉
黃淑慧
黃淑燕
鄧丹妹
鄧安秀(原名鄧清秀)
陳鄧蘭芳
鄧純華
鄧美蓉
鄧竹均
鄧美玉
鄧玉滿
鄧宋銀妹
鄧仁淡
鄧仁輝
鄧珍華
鄧秀蓮
李王運妹
余棠聲
余任聲
余瓊聲
王張洪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張平
被 告 王張燮
王碧霞
王碧春
湯國珍
吳湯日英
鍾湯秀英
劉木麟
劉木星
劉木來
劉木友
劉木恩
劉鳳梅
鍾鄧田妹
鍾鄧悅妹
鄧典賢
鄧仁彰
鄧仁淞
鄧仁棋
徐鄧秀雅
鄧秀妍
鄧秀娟
朱震威
鄧秀娥
鄧秀金
葉豐田
葉竑麟
葉淑怡
葉筑淇
鄧秀連
鄧炯賢
鄧仁瑞
鄧景云
鄧玉春
鄧玉香
鄧玉秋
鄧圳賢
鄧拱賢
鄧元助
鄧宏章
梁景棋
梁景威
梁秋燕
梁敬興
謝梁美雲
梁桂華
徐鄧元妹
胡鄧姬妹
王鄧金召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黃鄧銀妹之財產管
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謝安翔
李燿光
被 告 宋思(宋鄧金碧之繼承人)
宋有明(宋鄧金碧之繼承人)
宋有仁(宋鄧金碧之繼承人)
宋玉仁(宋鄧金碧之繼承人)
宋沛湄(宋鄧金碧之繼承人)
李季霖(宋鄧金碧之繼承人)
鄧古淑華(鄧敬賢之繼承人)
鄧仁文(鄧敬賢之繼承人)
鄧仁殷(鄧敬賢之繼承人)
鄧伊芸(鄧敬賢之繼承人)
鄧佩芬(鄧敬賢之繼承人)
鄧張宜妹(鄧楷賢之繼承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仁堂(鄧楷賢之繼承人)
被 告 鄧仁龍(鄧楷賢之繼承人)
鄧瑞雲(鄧楷賢之繼承人)
鄧瑞珍(鄧楷賢之繼承人)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鄧仁嘉(鄧楷賢之繼承人)
被 告 鄧陳寶妹(鄧禪賢之繼承人)
鄧仁恭(鄧禪賢之繼承人)
鄧仁桂(鄧禪賢之繼承人)
吳鄧玉苑(鄧禪賢之繼承人)
鄧玉玲(鄧禪賢之繼承人)
姜義斌(鄧禪賢之繼承人)
姜曉容(鄧禪賢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事件,於民國103 年8 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上權准予終止。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應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應將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 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 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當事人 死亡者,訴訟程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 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條所定之承受訴 訟人,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為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1 項、第255 條第 1 項但書第5 款、第168 條、第175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
㈠原告起訴原列地上權人鄧盛京之再轉繼承人徐鄧戊妹、劉鄧 文琴、陳鄧瑞琴為被告,但於程序中發現其等均已聲明拋棄 對鄧盛京之子鄧隸賢之繼承權,並經本院78年度家繼字第32 0 號准予備查在案,其等已非鄧盛京之繼承人,原告乃於民 國102 年5 月24日具狀撤回對上開3 人之起訴。 ㈡原告起訴時原列張宜生為被告,然張宜生已於起訴前之101 年4 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張洪、王張燮、王張平、王 碧霞、王碧春(同為本案被告),原告乃於102 年5 月24日 具狀撤回對張宜生之起訴。
㈢原告起訴原列地上權人鄧盛材之繼承人鄧禪賢、宋鄧金碧為 被告,而宋鄧金碧已於起訴後之101 年7 月5 日死亡,其繼 承人有宋思、宋有明、宋有仁、宋玉仁、宋沛湄、李季霖 ,有宋鄧金碧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可考(見本院卷二第 199 、200 頁);另被告鄧禪賢亦於起訴後之103 年1 月25 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鄧陳寶妹、鄧仁恭、鄧仁桂、吳鄧玉苑 、鄧玉玲、姜義斌、姜曉容,尚有鄧禪賢之繼承系統表、除 戶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三第69、124 、125 頁,原告乃分別 於103 年1 月29日及8 月11日具狀聲明由宋鄧金碧、鄧禪賢 之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
㈣原告起訴原列地上權人鄧盛盈之繼承人鄧敬賢為被告,而鄧 敬賢已於起訴前之99年6 月25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鄧古淑華 、鄧仁文、鄧仁殷、鄧伊芸、鄧佩芬,有鄧敬賢之繼承系統 表、除戶謄本可查(見本院卷二第216 、217 頁),原告乃 於103 年4 月2 日具狀撤回對鄧敬賢之起訴,並追加其繼承 人鄧古淑華等五人為被告。
㈤原告起訴原列地上權人鄧盛卿之繼承人鄧楷賢為被告,而鄧 楷賢已於起訴後之101 年5 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鄧張宜 妹、鄧仁嘉、鄧仁龍、鄧仁堂、鄧瑞雲、鄧瑞珍,有鄧楷賢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09 、210 頁 ),原告乃於103 年1 月29日具狀聲明由鄧楷賢之上揭繼承 人承受訴訟。
㈥按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 事件法之規定,民法第10條定有明文。復按失蹤人未置財產 管理人者,其財產管理人依下列順序定之:一、配偶。二、 父母。三、成年子女。四、與失蹤人同居之祖父母。五、家 長。不能依前項規定定財產管理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 或檢察官之聲請,選任財產管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43 條第 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漏列地上權人鄧盛 桐之繼承人黃鄧銀妹為被告,且黃鄧銀妹現行方不明,又未
受死亡宣告而為失蹤人,且無法定財產管理人,而經本院以 102 年度司財字第4 號裁定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為失蹤人黃鄧銀妹之財產管理人,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二第65頁),原告並於103 年1 月9 日具狀追加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為被告。
㈦原告前述撤回部分起訴及訴之追加,均係對於本件訴訟標的 繼承人全體必須合一確定所為,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二、本件被告鄧仁撰、鄧陳素、徐鄧水妹、鄧仁祧、鄧仁善、鄧 仁甘、葉鄧戍妹、鄧王夏妹、鄧炎敦、鄧萬敦、鄧秀英、鄧 瑞櫻、鄧仁祥、鄧誠敦、鄧惠文、鄧欣紜、鄧力瑀、鄧仁茂 、吳鄧秀榮、鍾鄧玉珍、鄧戴金枝、鄧恒敦、鄧碧敦、鄧素 娟、鄧仁海、葉鄧靜蓮、鄧舜華、楊鄧舜安、黃政羣、黃淑 婉、黃淑慧、黃淑燕、鄧安秀、陳鄧蘭芳、鄧純華、鄧美蓉 、鄧竹均、鄧美玉、鄧玉滿、鄧宋銀妹、鄧仁淡、鄧仁輝、 鄧珍華、鄧秀蓮、李王運妹、余棠聲、余任聲、余瓊聲、王 張洪、王張燮、王張平、王碧霞、王碧春、湯國珍、吳湯日 英、鍾湯秀英、劉木麟、劉木星、劉木來、劉木友、劉木恩 、劉鳳梅、鍾鄧田妹、鍾鄧悅妹、鄧典賢、鄧仁彰、鄧仁淞 、鄧仁棋、徐鄧秀雅、鄧秀妍、鄧秀娟、朱震威、鄧秀娥、 鄧秀金、葉豐田、葉竑麟、葉淑怡、葉筑淇、鄧秀連、鄧炯 賢、鄧仁瑞、鄧景云、鄧玉春、鄧玉香、鄧玉秋、鄧圳賢、 鄧拱賢、鄧元助、鄧宏章、梁景棋、梁景威、梁秋燕、梁敬 興、謝梁美雲、梁桂華、徐鄧元妹、胡鄧姬妹、王鄧金召、 宋思、宋有明、宋有仁、宋玉仁、宋沛湄、李季霖、鄧古 淑華、鄧仁文、鄧仁殷、鄧伊芸、鄧佩芬、鄧張宜妹、鄧仁 嘉、鄧仁龍、鄧仁堂、鄧瑞雲、鄧瑞珍、鄧陳寶妹、鄧仁恭 、鄧仁桂、吳鄧玉苑、鄧玉玲、姜義斌、姜曉容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段0000地號土地為原 告沈吳清妹所有,同段1262、1263、1264地號土地為原告吳 邱春妹所有,原告二人於38年間分別將所有上開土地供鄧盛 京、鄧盛敏、鄧盛材、鄧盛盈、鄧盛卿、鄧盛桐設定登記如 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然該土地上數十 年來均為空地無地上物存在,且各地上權人均已死亡,故系 爭地上權既未定存續期間,又免地租,加以數十年無建物存 在,且自設定迄今已逾63年,原告自得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 。而被告等均各為鄧盛京、鄧盛敏、鄧盛材、鄧盛盈、鄧盛
卿、鄧盛桐之繼承人,爰依民法第833 條之1 、第1148條第 1 項規定,訴請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並聲明:㈠被告鄧仁撰、鄧陳素、鄧金敦、徐鄧水妹、鄧 仁祧、鄧仁善、鄧仁甘、葉鄧戍妹、鄧王夏妹、鄧炎敦、鄧 萬敦、鄧秀英、鄧瑞櫻、鄧仁祥、鄧誠敦、鄧惠文、鄧欣紜 、鄧力瑀、鄧仁茂、吳鄧秀榮、鍾鄧玉珍、鄧戴金枝、鄧恒 敦、鄧碧敦、鄧素娟、鄧仁海、葉鄧靜蓮、鄧舜華、楊鄧舜 安應就附表編號01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 登記予以塗銷。㈡被告黃政羣、黃淑婉、黃淑慧、黃淑燕、 鄧丹妹、鄧安秀、陳鄧蘭芳、鄧純華、鄧美蓉、鄧竹均、鄧 美玉、鄧玉滿、鄧宋銀妹、鄧仁淡、鄧仁輝、鄧珍華、鄧秀 蓮、李王運妹、余棠聲、余任聲、余瓊聲、王張洪、王張平 、王張燮、王碧霞、王碧春、湯國珍、吳湯日英、鍾湯秀英 、劉木麟、劉木星、劉木來、劉木友、劉木恩、劉鳳梅、鍾 鄧田妹、鍾鄧悅妹應就附表編號02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㈢被告鄧禪賢、鄧典賢、鄧 仁彰、鄧仁淞、鄧仁棋、宋思、宋有明、宋有仁、宋玉仁 、宋沛湄、李季霖應就附表編號03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㈣被告徐鄧秀雅、鄧秀妍、 鄧秀娟、朱震威、鄧秀娥、鄧秀金、葉豐田、葉竑麟、葉淑 怡、葉筑淇、鄧秀連、鄧古淑華、鄧仁文、鄧仁殷、鄧伊芸 、鄧佩芬應就附表編號04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 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㈤被告鄧炯賢、鄧張宜妹、鄧仁嘉、 鄧仁龍、鄧仁堂、鄧瑞雲、鄧瑞珍應就附表編號05所示地上 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㈥被告鄧仁 瑞、鄧景云、鄧玉春、鄧玉香、鄧玉秋、鄧圳賢、鄧拱賢、 鄧元助、鄧宏章、梁景棋、梁景威、梁秋燕、梁敬興、謝梁 美雲、梁桂華、徐鄧元妹、胡鄧姬妹、王鄧金召、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應就附表編號06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 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㈦被告鄧仁撰、鄧陳素、鄧 金敦、徐鄧水妹、鄧仁祧、鄧仁善、鄧仁甘、葉鄧戍妹、鄧 王夏妹、鄧炎敦、鄧萬敦、鄧秀英、鄧瑞櫻、鄧仁祥、鄧誠 敦、鄧惠文、鄧欣紜、鄧力瑀、鄧仁茂、吳鄧秀榮、鍾鄧玉 珍、鄧戴金枝、鄧恒敦、鄧碧敦、鄧素娟、鄧仁海、葉鄧靜 蓮、鄧舜華、楊鄧舜安應就附表編號07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 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㈧被告黃政羣、黃淑婉 、黃淑慧、黃淑燕、鄧丹妹、鄧安秀、陳鄧蘭芳、鄧純華、 鄧美蓉、鄧竹均、鄧美玉、鄧玉滿、鄧宋銀妹、鄧仁淡、鄧 仁輝、鄧珍華、鄧秀蓮、李王運妹、余棠聲、余任聲、余瓊 聲、王張洪、王張平、王張燮、王碧霞、王碧春、湯國珍、
吳湯日英、鍾湯秀英、劉木麟、劉木星、劉木來、劉木友、 劉木恩、劉鳳梅、鍾鄧田妹、鍾鄧悅妹應就附表編號08所示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㈨被告 鄧禪賢、鄧典賢、鄧仁彰、鄧仁淞、鄧仁棋、宋思、宋有 明、宋有仁、宋玉仁、宋沛湄、李季霖應就附表編號09所示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㈩被告 徐鄧秀雅、鄧秀妍、鄧秀娟、朱震威、鄧秀娥、鄧秀金、葉 豐田、葉竑麟、葉淑怡、葉筑淇、鄧秀連、鄧古淑華、鄧仁 文、鄧仁殷、鄧伊芸、鄧佩芬應就附表編號10所示地上權辦 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被告鄧炯賢、 鄧張宜妹、鄧仁嘉、鄧仁龍、鄧仁堂、鄧瑞雲、鄧瑞珍應就 附表編號11所示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 以塗銷。被告鄧仁瑞、鄧景云、鄧玉春、鄧玉香、鄧玉秋 、鄧圳賢、鄧拱賢、鄧元助、鄧宏章、梁景棋、梁景威、梁 秋燕、梁敬興、謝梁美雲、梁桂華、徐鄧元妹、胡鄧姬妹、 王鄧金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應就附表編號12所示 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二、被告鄧金敦、鄧仁祧、鄧仁善、鄧仁甘、葉鄧戍妹、王張洪 、王張平、王碧霞、王碧春、鄧丹妹、鄧仁彰、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北區分署、鄧張宜妹、鄧仁嘉、鄧仁堂、鄧瑞珍等到 庭之答辯:
㈠鄧金敦、鄧仁祧、鄧仁善、鄧仁甘、葉鄧戍妹、王張洪、王 張平、王碧霞、王碧春、鄧丹妹、鄧仁彰均答稱:其不知有 系爭地上權存在,也未使用土地,對原告請求塗銷系爭地上 權沒有意見等語。
㈡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答稱:其已對黃鄧銀妹聲請死亡 宣告,現尚待公示催告確定,黃鄧銀妹若被宣告死亡時間在 其被繼承人鄧盛桐死亡之前,對鄧盛桐即無繼承權,於本件 訴訟自無當事人適格等語,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㈢鄧張宜妹、鄧仁嘉、鄧仁堂、鄧瑞珍均答稱:其不懂這些等 語。
三、其餘被告鄧仁撰、鄧陳素、徐鄧水妹、鄧王夏妹、鄧炎敦、 鄧萬敦、鄧秀英、鄧瑞櫻、鄧仁祥、鄧誠敦、鄧惠文、鄧欣 紜、鄧力瑀、鄧仁茂、吳鄧秀榮、鍾鄧玉珍、鄧戴金枝、鄧 恒敦、鄧碧敦、鄧素娟、鄧仁海、葉鄧靜蓮、鄧舜華、楊鄧 舜安、黃政羣、黃淑婉、黃淑慧、黃淑燕、鄧安秀、陳鄧蘭 芳、鄧純華、鄧美蓉、鄧竹均、鄧美玉、鄧玉滿、鄧宋銀妹 、鄧仁淡、鄧仁輝、鄧珍華、鄧秀蓮、李王運妹、余棠聲、 余任聲、余瓊聲、王張燮、湯國珍、吳湯日英、鍾湯秀英、 劉木麟、劉木星、劉木來、劉木友、劉木恩、劉鳳梅、鍾鄧
田妹、鍾鄧悅妹、鄧禪賢、鄧典賢、鄧仁淞、鄧仁棋、徐鄧 秀雅、鄧秀妍、鄧秀娟、朱震威、鄧秀娥、鄧秀金、葉豐田 、葉竑麟、葉淑怡、葉筑淇、鄧秀連、鄧炯賢、鄧仁瑞、鄧 景云、鄧玉春、鄧玉香、鄧玉秋、鄧圳賢、鄧拱賢、鄧元助 、鄧宏章、梁景棋、梁景威、梁秋燕、梁敬興、謝梁美雲、 梁桂華、徐鄧元妹、胡鄧姬妹、王鄧金召、宋思、宋有明 、宋有仁、宋玉仁、宋沛湄、李季霖、鄧古淑華、鄧仁文、 鄧仁殷、鄧伊芸、鄧佩芬、鄧仁龍、鄧瑞雲等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 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 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 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 條之1 定有明文。 次按修正之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於民法物權編99年1 月 5 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未定有期限之地上權,亦適用之,民 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 亦定有明文。另按地上權雖未定 有期限,但非有相當之存續期間,難達土地利用之目的,不 足以發揮地上權之社會機能。又因科技進步,建築物或工作 物之使用年限有日漸延長趨勢,為發揮經濟效用,兼顧土地 所有人與地上權人之利益,爰明定土地所有人或地上權人均 得於逾20年後,請求法院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 工作物之各種狀況而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或於地上權成立 之目的不存在時,法院得終止其地上權。又此項請求係變更 原物權之內容,性質上為形成之訴,應以形成判決為之(民 法第833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又按稱普通地上權者,謂 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 土地之權,民法第832 條定有明文。準此,如係以土地上有 建築物存在而設定地上權者,其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即為因建 築物而使用該土地,若建築物因故滅失,則地上權之成立目 的應屬不存在。而地上權於設定之初未定有期限,且地上權 成立之目的不存在,例如建築物或工作物滅失或拆除等,土 地所有權人或地上權人自得請求法院終止地上權,法院須依 個案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 及利用狀況等情形,若認有理由,則法院應以形成判決來終 止地上權。
㈡經查,原告主張其等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其等於38年間 分別將系爭土地供鄧盛京、鄧盛敏、鄧盛材、鄧盛盈、鄧盛 卿、鄧盛桐設定系爭地上權,該等土地上數十年來均為空地 無地上物存在,各地上權人均已死亡,且自設定迄今已逾63
年,被告則分別為鄧盛京、鄧盛敏、鄧盛材、鄧盛盈、鄧盛 卿、鄧盛桐等人之繼承人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桃園縣平 鎮地政事務所函文、繼承系統表、戶籍資料在卷可參,堪信 為真正。準此,依系爭土地之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地上權既 以建築改良物為目的,然系爭土地上現今已無地上權人之建 物,另斟酌系爭地上權設定迄今已約65年,應可認定系爭地 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故本院斟酌系爭地上權成立之目 的、利用狀況等情形,認系爭地上權之存續已無必要。 ㈢末按關於光復前,臺灣習慣養媳與養家為姻親關係,故以養 家姓冠諸本姓,養女與養家發生擬制血親關係,故從養家姓 (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3410號判例要旨參照);又日據時 期媳婦仔與養子親屬發生準於成婚婦之姻親關係,依當時之 習慣,係冠以養家姓,一般之收養,養子女則從養家姓,且 不以作成書面為要件(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參照)。本件 地上權人鄧盛桐之次女黃鄧銀妹雖於戶籍資料上有出養予黃 李恩之記載,惟該記載中亦已註明「媳婦仔」,且黃鄧銀妹 並未失其本姓,而係冠以養家姓,揆諸上開說明,黃鄧銀妹 與養家僅係姻親關係,故黃鄧銀妹對鄧盛桐之遺產自仍有繼 承權。又本件雖無黃鄧銀妹已與黃李恩之子結婚之戶籍資料 可查,然黃鄧銀妹既仍保留其本姓,僅在本姓上再冠以養家 姓,此亦顯與一般之收養有不同,稽此益徵黃鄧銀妹與本生 父母間之關係與出嫁之女同,則黃鄧銀妹對鄧盛桐之遺產自 有繼承權無訛,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33 條之1 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 ,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請求被告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 登記,及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 件被告對原告關於訴訟標的之主張或逕行認諾,或未未爭執 ,且依原告之主張可知,系爭土地數十年來均為空地,地上 權成立之目的顯已不存在,原告若能適時請求鄧盛京、鄧盛 敏、鄧盛材、鄧盛盈、鄧盛卿、鄧盛桐塗銷系爭地上權,應 無庸提起本件訴訟,故本院認本件就訴訟費用之負擔,應類 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規定,由原告負擔訴訟費用較為 公允。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本院援用 之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駁,併此敘 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0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附表:
┌─────────────────────────────────────────────┐
│坐落:桃園縣平鎮市湧星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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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地 號 │所有權人│ 地上權內容 │應辦理地上權繼承登記及塗銷之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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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1261 │沈吳清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仁撰、鄧陳素、鄧金敦、徐鄧水妹、│
│ │ │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鄧仁祧、鄧仁善、鄧仁甘、葉鄧戌妹、│
│ │ │ │權利人:鄧盛京 │鄧王夏妹、鄧炎敦、鄧萬敦、鄧秀英、│
│ │ │ │權利範圍:1/6 │鄧瑞櫻、鄧仁祥、鄧誠敦、鄧惠文、鄧│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欣紜、鄧力瑀、鄧仁茂、吳鄧秀榮、鍾│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鄧玉珍、鄧戴金枝、鄧恒敦、鄧碧敦、│
│ │ │ │ │鄧素娟、鄧仁海、葉鄧靜蓮、鄧舜華、│
│ │ │ │ │楊鄧舜安。 │
├──┼────┼────┼──────────────┼─────────────────┤
│ 02 │1261 │沈吳清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黃政羣、黃淑婉、黃淑慧、黃淑燕、鄧│
│ │ │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丹妹、鄧安秀、陳鄧蘭芳、鄧純華、鄧│
│ │ │ │權利人:鄧盛敏 │美蓉、鄧竹均、鄧美玉、鄧玉滿、鄧宋│
│ │ │ │權利範圍:1/6 │銀妹、鄧仁淡、鄧仁輝、鄧珍華、鄧秀│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蓮、李王運妹、余棠聲、余任聲、余瓊│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聲、王張洪、王張燮、王張平、王碧霞│
│ │ │ │ │、王碧春、湯國珍、吳湯日英、鍾湯秀│
│ │ │ │ │英、劉木麟、劉木星、劉木來、劉木友│
│ │ │ │ │、劉木恩、劉鳳梅、鍾鄧田妹、鍾鄧悅│
│ │ │ │ │妹。 │
├──┼────┼────┼──────────────┼─────────────────┤
│ 03 │1261 │沈吳清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典賢、鄧仁彰、鄧仁淞、鄧仁棋、宋│
│ │ │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思、宋有明、宋有仁、宋玉仁、宋沛│
│ │ │ │權利人:鄧盛材 │湄、李季霖、鄧陳寶妹、鄧仁恭、鄧仁│
│ │ │ │權利範圍:1/6 │桂、吳鄧玉苑、鄧玉玲、姜義斌、姜曉│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容。 │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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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1261 │沈吳清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徐鄧秀雅、鄧秀妍、鄧秀娟、朱震威、│
│ │ │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鄧秀娥、鄧秀金、葉豐田、葉竑麟、葉│
│ │ │ │權利人:鄧盛盈 │淑怡、葉筑淇、鄧秀連、鄧古淑華、鄧│
│ │ │ │權利範圍:1/6 │仁文、鄧仁殷、鄧伊芸、鄧佩芬。 │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 │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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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1261 │沈吳清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炯賢、鄧張宜妹、鄧仁嘉、鄧仁龍、│
│ │ │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鄧仁堂、鄧瑞雲、鄧瑞珍。 │
│ │ │ │權利人:鄧盛卿 │ │
│ │ │ │權利範圍:1/6 │ │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 │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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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1261 │沈吳清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仁瑞、鄧景云、鄧玉春、鄧玉香、鄧│
│ │ │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玉秋、鄧圳賢、鄧拱賢、鄧元助、鄧宏│
│ │ │ │權利人:鄧盛桐 │章、梁景棋、梁景威、梁秋燕、梁敬興│
│ │ │ │權利範圍:1/6 │、謝梁美雲、梁桂華、徐鄧元妹、胡鄧│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姬妹、王鄧金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區分署(即黃鄧銀妹之財產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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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1262、12│吳邱春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仁撰、鄧陳素、鄧金敦、徐鄧水妹、│
│ │63、1264│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鄧仁祧、鄧仁善、鄧仁甘、葉鄧戌妹、│
│ │ │ │權利人:鄧盛京 │鄧王夏妹、鄧炎敦、鄧萬敦、鄧秀英、│
│ │ │ │權利範圍:1/6 │鄧瑞櫻、鄧仁祥、鄧誠敦、鄧惠文、鄧│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欣紜、鄧力瑀、鄧仁茂、吳鄧秀榮、鍾│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鄧玉珍、鄧戴金枝、鄧恒敦、鄧碧敦、│
│ │ │ │ │鄧素娟、鄧仁海、葉鄧靜蓮、鄧舜華、│
│ │ │ │ │楊鄧舜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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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 │1262、12│吳邱春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黃政羣、黃淑婉、黃淑慧、黃淑燕、鄧│
│ │63、1264│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丹妹、鄧安秀、陳鄧蘭芳、鄧純華、鄧│
│ │ │ │權利人:鄧盛敏 │美蓉、鄧竹均、鄧美玉、鄧玉滿、鄧宋│
│ │ │ │權利範圍:1/6 │銀妹、鄧仁淡、鄧仁輝、鄧珍華、鄧秀│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蓮、李王運妹、余棠聲、余任聲、余瓊│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聲、王張洪、王張燮、王張平、王碧霞│
│ │ │ │ │、王碧春、湯國珍、吳湯日英、鍾湯秀│
│ │ │ │ │英、劉木麟、劉木星、劉木來、劉木友│
│ │ │ │ │、劉木恩、劉鳳梅、鍾鄧田妹、鍾鄧悅│
│ │ │ │ │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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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 │1262、12│吳邱春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典賢、鄧仁彰、鄧仁淞、鄧仁棋、宋│
│ │63、1264│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思、宋有明、宋有仁、宋玉仁、宋沛│
│ │ │ │權利人:鄧盛材 │湄、李季霖、鄧陳寶妹、鄧仁恭、鄧仁│
│ │ │ │權利範圍:1/6 │桂、吳鄧玉苑、鄧玉玲、姜義斌、姜曉│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容。 │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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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262、12│吳邱春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徐鄧秀雅、鄧秀妍、鄧秀娟、朱震威、│
│ │63、1264│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鄧秀娥、鄧秀金、葉豐田、葉竑麟、葉│
│ │ │ │權利人:鄧盛盈 │淑怡、葉筑淇、鄧秀連、鄧古淑華、鄧│
│ │ │ │權利範圍:1/6 │仁文、鄧仁殷、鄧伊芸、鄧佩芬。 │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 │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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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262、12│吳邱春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炯賢、鄧張宜妹、鄧仁嘉、鄧仁龍、│
│ │63、1264│ │字號:中字第000370號 │鄧仁堂、鄧瑞雲、鄧瑞珍。 │
│ │ │ │權利人:鄧盛卿 │ │
│ │ │ │權利範圍:1/6 │ │
│ │ │ │存續期間:無定期 │ │
│ │ │ │設定權利範圍:413.62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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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262、12│吳邱春妹│收件年期:民國38年 │鄧仁瑞、鄧景云、鄧玉春、鄧玉香、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