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01號
TYDV,100,重訴,101,201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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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
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
被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
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
103 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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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