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1號原 告 鴻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喬天宇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許樹欣律師被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準備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訂於民國103 年10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開庭。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佩玲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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