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1號
TYDM,103,附民,11,201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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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江侑臻
被   告 張慰平
      臧真豪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3 年度易字第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 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慰平臧真豪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江侑 臻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103 年度易字 第23號就被告2 人各為有罪(臧真豪部分)及無罪(張慰平 部分)之判決,而有罪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就無罪部分則經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 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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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