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10號
TYDM,103,重訴,10,201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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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恭惠
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
具 保 人 李蕙雪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
10195 號、第10934 號、第14425 號、第15915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李蕙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李蕙雪因被告楊恭惠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94年3 月25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50 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 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 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均未到庭,另經本院請 警拘提,被告亦未到案,此有本院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 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並未在 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在卷足參,洵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 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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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