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衛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69 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陳衛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衛錫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 年4 月確定,並於 民國101 年7 月31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3 年8 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 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 年8 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 0000000 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11月30 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10月2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22日法授矯字 第00000000000 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 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涂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育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