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365號
TYDM,103,聲,3365,201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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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再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再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再雄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1條第 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就聲 請書附表編號7 至9 部分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 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查受刑人為附表編號4 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 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 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 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 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 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 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 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原聲請書附表7 至9 誤載之處,業經 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3 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得易科



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 之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 人103 年8 月4 日刑事聲請合併狀附卷可稽,符合修正後刑 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 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 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 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與受刑人於100 年8 月24日晚 上8 時許另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罪(下稱甲、 乙2 罪,甲罪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乙罪判罪有期徒刑3 月),固經本院以101 年度審訴字第538 號、101 年度審訴 字第911 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惟 受刑人另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於100 年10月31日以100 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該案於100 年11月24日確定(下稱前 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上開甲、乙2 罪之犯罪日期係在前案判決確定之前 ,應由檢察官另行聲請與前案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而附表 所示3 罪之犯罪日期均在前案判決確定之後,無從與前案合 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本院自得就附表所示3 罪定其應執行 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第 53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蔣彥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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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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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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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1 年4 月 │有期徒刑1 年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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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1 年2 月7 日凌晨某時│100 年12月21日凌晨某時│101 年2 月7 日凌晨某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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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年 度 案 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100 年度毒偵字第4361號│
│ │、101 年度毒偵字第1222│、101 年度毒偵字第1222│、101 年度毒偵字第1222│
│ │、1470號 │、1470號 │、14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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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538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538 號│101 年度審訴字第538 號│
│事實審│ │、101 年度審訴字第911 │、101 年度審訴字第911 │、101 年度審訴字第911 │
│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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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101 年8 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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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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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1 年度上訴字第2775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101 年度台上字第61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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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 決│101 年10月2 日 │101 年12月6 日 │101 年12月6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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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