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216號
TYDM,103,聲,3216,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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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紀鈞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3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毛重合計壹點叁叁公克,含直接用以盛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叁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紀鈞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58 、1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毛重合計1.33 公克), 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紀鈞庭前於民國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3年5月22日 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58、1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1814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3 包,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 果,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此有該公司於10 2年11月1日所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3/A0000000號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1份在卷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直接用以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 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 ,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 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 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 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 世 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 晏 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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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