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166號
TYDM,103,聲,3166,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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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旺君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3 年度執聲付字第5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旺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陳旺君前因犯非法持有空氣槍、及施用、轉讓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各經定應執行刑,及合併執行有期徒刑6 年7 月,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98年7 月8 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 年9 月7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2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 年7 月27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8 月1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枚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舒涵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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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