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3149號
TYDM,103,聲,3149,2014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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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3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睿昌(原名莊清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於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睿昌(原名莊清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睿昌(原名莊清華)因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 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應執行刑 為有期徒刑3年6月,茲受刑人於民國 100年11月10日入監服 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 104年5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 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3月26日,嗣經法務 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 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3 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 1份在 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 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勤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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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