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875號
TCDM,90,易,875,2001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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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易字第八七五號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江東政
右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江東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二萬元,由具保人江東政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二、茲以被告為檢察官起訴後,經本院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 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 光 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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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