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2384號
TYDM,103,聲,2384,201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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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應自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3 年度執聲字第132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驗餘淨重0.3118、0.0951、101.54 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5.2640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應自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審訴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有 期徒刑8 月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係違禁物未據宣告沒收,爰依刑法第 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0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消燬。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若扣案毒品未據宣告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 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40條第2 項 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審訴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在案,然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3 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經送鑑定分別含有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9 月13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及法務部調查局103 年6 月3 日函 各1 紙在卷為憑。準此,前開扣案物既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自屬違禁物無誤,惟上 開扣案毒品未據本院102 年審訴字第1976號刑事判決宣告沒 收,是聲請人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爰依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 ,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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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