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附民字,103年度,29號
TYDM,103,桃簡附民,29,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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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廖詩倩
被   告 陳薏如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
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純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鄧鈞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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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