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6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UNRUANG TANG (中文姓名:丁雨蘭)
SONGCHAENG MANATCHAI (中文姓名:阿差)
CHAICHAMRATKUN AMPHON(中文姓名:阿彭)
WONGCHULA JENNARONG(中文姓名:正那龍)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
字第383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5 月9 日所為之判決之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SONGCHAEHG MANATCHAI」之記載,均應更正為「SONGCHAENGMANATCHAI 」。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與事實及理由 欄內之被告SONGCHAENG MANATCHAI之姓名記載為「SONGCHAE HG MANATCHAI」,顯係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 旨,揆諸前開說明,爰均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刑二庭 法 官 何孟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