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50號
SCDV,99,訴,250,201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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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0號
原   告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採購處
法定代理人 徐偉光
訴訟代理人 徐克銘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螢律師
被   告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興
被   告 曾梅春
      劉仲仁
      蔡毓彬
      楊至誠
      楊文章
      楊文雄
      孫秀鳳
列九人
同訴訟代理
人     林良財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 號給付重 購價金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 ,經於99年10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 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66 號、101年度訴更字第1號及台灣 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97號案卷核閱無訛。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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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