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203號
SCDV,103,除,203,201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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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林蘭貞
代 理 人 胡若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下同)103 年4 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本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 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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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2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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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金 額 │發 票 日 │本 票 號 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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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徐畢文徐畢文 │20,000,000元│103 年3 月4 日│40499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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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