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97號
SCDV,103,除,197,2014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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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呂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1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 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 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 年8月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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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19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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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玉成科技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竹科│103年4月5日 │81,774元 │EA0000000 │ │
│ │限公司黃呂榮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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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