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張祖琰
代 理 人 賴玉惠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9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曾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業經鈞院103 年度司催字第134 號裁定照准,並已於民國103 年4 月30日登載臺灣時報第23版公告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134 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7 月29日3 個月屆滿,聲請人 於103 年7 月30日後起算3 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 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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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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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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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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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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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 │ 1 │ 6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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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 │ 1 │ 7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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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力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5-NX-0000000-0 │ │ 1 │ 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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