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曹
保榮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鄭有諒
代 理 人 林曉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8 月1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70號裁定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7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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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3 年度除字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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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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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 │ │1 │3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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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 │ │1 │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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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 │ │1 │8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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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 │ │1 │7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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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1-NX-0000000-0 │ │1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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