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164號
SCDV,103,除,164,201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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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廖萬應
代 理 人 戴惠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
月3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71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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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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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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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79-NA-000724 │ │1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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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高爾夫俱樂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