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98號
SCDV,103,訴,198,2014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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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昕
被   告 盧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3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7月25日通知,限令於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費 新臺幣61,494元,該通知已於103年7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美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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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昕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