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77號
再審原告 陳鳳安
再審原告 陳傳銘
再審原告 陳欽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銘琪、陳祺憲、蔡桂榮、陳添丁、陳王梅等人
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
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