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13號
SCDV,103,補,713,201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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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3號
原   告 恆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清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
柒拾萬貳仟捌佰玖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玖
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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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恆羽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